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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资兴市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湖南
|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区域:湖南
源发布时间: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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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资兴市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0日
意见反馈渠道:****** 联系人:樊 毅
电话******444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资兴市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日
资兴市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本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市民的爱绿、植绿、护绿意识,引领群众参与绿色家园、美丽资兴建设,共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资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城市树木认养的内容为城市树木的病虫害防治、修剪、浇水、施肥等日常养护,鼓励认养多棵树木或“口袋公园”等成片绿地。
本办法所称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含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是指认建认养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出资(或捐献苗木)并委托相关单位对已有或待建的公共绿地、树木进行建设、栽植、保护管理、日常养护或对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进行养护管理等活动。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城市绿地树木认******服务中心作为接受认建认养单位,负责认建认养活动具体实施和事务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于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认建认养绿地树木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认建认养者和有关部门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城市树木认建认养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坚持自愿参加、点位自选、出资数额自定的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摊派。认建认养者如果指定具体对象或项目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出资数额。鼓励党员带头,禁止强制性摊派。
(二)公益性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公共绿地和树木(含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性质、功能和权属关系不因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实施而发生改变。
(三)公开原则。认建认养活动的具体内容、实施情况等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认建认养者及认建认养形式。
认建认养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合法的社会组织。
认建认养者以企业、集体、家庭和个人名义,以联合出资、单独出资等形式,参与认建认养活动。
第六条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的主要方式。
(一)自认自养。由个人(家庭)、集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认养后,自行履行对绿地树木的日常养护管理职责。
(二)委托认养。由个人(家庭)、集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认建认养后,提供绿地树木养护管理费用,委托相关有养护技术的专业队伍对绿地树木的日常养护管理。管理单位要定期或者不定期通过微信等形式向认建认养者反馈绿地树木生长管护等情况。
第七条认建认养者的权利和义务。
认建认养者有获得相关证明、证书的权利,有跟踪监督所认建认养对象或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权利,有要求未按协议约定及技术规范进行建设或养护而导致成活率低或绿地树木毁坏严重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单位进行整改的权利,并享有相应时限的名誉展示权。
认建认养者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认建认养对象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竖立商业标识、标牌等或在认建认养对象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认建认养资金接受单位有审定、维护标识标示牌的义务;有向认建认养者提供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义务。
认建认养者应按期提供认建认养经费。如因人力、财力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提前30天向认建认养接受单位提出后,可终止协议。逾期未续签协议、未按期提供认建认养费的,接受单位可保留30天,30天后协议自动失效。
第八条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的程序:
******服务中心应当于每年元月底前作出当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外公布。
(二)认建认养者提出书面申请。有意愿认建认养者通过公布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咨询和报名,并提出认建认养申请登记。
(三)统一组织认建认养者与绿地树木产权(管理)单位签订认建认养协议。
(四)认建认养者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城市树木认养费用或者履行城市树木养护管理义务。根据认建认养资金额度不同,采用以下两种办法:
1.认建认养个人出资400元以内、单位团体出资2000元以内,认建认养资金接受单位在收到认建认养资金后应当向认建认养者出具相应的收款证明。
2.认建认养个人出资400元以上(含400元)或单位、团体出资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认建认养资金接受单位应当与认建认养者商定具体认建认养事宜(项目、树木及时限),签订认建认养协议(附件2)。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颁发统一制作的认建认养荣誉证书(附件1),并统一挂标示牌。
第九条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应当载明认建认养树木的名称、地点、规格、数量、建设和养护标准、以及认建认养的费用、年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十条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的养护标准按照《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实行,养护费用参照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期满可以续签。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一制作,费用由认建认养者承担。
******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严格履行认建认养协议约定。
************城市管理和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者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联合出资。认建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认建认养者如果指定具体对象或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使用认建认养资金。其中用于认建认养活动(仪式)和标识牌的费用,不超过认建认养资金总额的10%。遇有需要调整变更原定协议中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内容时,应当书面征得认建认养者的同意,并保障认建认养者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实现。
认建认养者没有明确具体内容和项目,将其投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城区绿地树木的认建认养。
******服务中心要对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和档案制度,并将年度认建认养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名誉展示权。
名誉展示权主要包括设立标示牌,根据认建认养绿地和树木(含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规模及出资数额来确定。
(一)符合认养胸径15cm以上的单株乔木,且认养费个人达到400元以上,或单位达到2000元以上条件者,可设置并保持标示牌1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设置并保持标示牌3年:
1.认建绿地100平方米以上,且认建费超过项目预算的50%。
2.认养绿地1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树木20株以上,且认养费个人达到2000元以上,或单位达到2万元以上。
3.认养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一株且认养费达到2000元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设置并保持标示牌5年以上,但一般不超过10年。所立标示牌期限与认建认养期一致。
1.认建4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且认建费用达到20万元以上。
2.认养绿地400平方米以上且连续3年每年出资5万元以上。
3.认养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群且个人连续3年每年出资1万元以上或单位连续3年每年出资5万元以上。
认建认养标示牌仅限于注明认建认养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认建认养期限和具体项目名称,不得利用标示牌设置户外广告。标示牌的设计风格由认建认养资金接受单位根据所在区域的整体风格协商进行制作;标示牌规格其长宽不超过1米;认建认养者对制作标示牌形态有特殊要求的,其标示牌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其他要求。
认建认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同一处享有冠名权的绿地树木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可采用竞投的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认建认养者或续约者。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占用、临时使用认建认养期限内的绿地、树木的,以占用、临时挖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政审批手续为依据。临时使用绿地或临时迁移树木的,可在工程完工恢复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占用绿地的,认建认养双方可协商变更认建认养具体对象,认养期累加计算。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认建认养荣誉证书
2.资兴市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协议
附件1:
认建认养荣誉证书
×××××:
******居城市建设和绿化事业,感谢您参与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活动。
认建认养项目和内容:
认建认养金额: 元(小写¥: )
认建认养期限:2024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年 月 日
附件2:
资兴市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协议
******服务中心
乙方:(认养单位或个人)
******居、韧性、人文城市生活环境,增强市民的绿色环保意思,切实做好城市绿地树木保护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郴州市城市绿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资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签订本认建认养协议。
一、方式
1.自认自养( )
2.委托认养( )。
二、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可选1项或多项)
绿地名称 ,范围 ,绿地面积 平方米,认建认养金额 元。
树木名称: ,株数 ,认建认养金额 元。
古树名木(含后备资源)名称: ,株数 ,认养金额: 元。
其他绿化项目: ,认养金额: 元。
三、期限
2024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及权利
1.双方签订认建认养协议后,甲方按所约定的认建认养方式委托乙方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
2.采取自认自养方式的,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认建认养对象现场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建设养护;采取委托认养的,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及时支付认建认养资金,逾期未及时交付,甲方可决定本次认建认养活动终止并通知乙方。
3.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按绿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制作并树立标示牌。
4.乙方按甲方委托认建认养的要求完成委托期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5.承担建设养护责任的一方应定期向对方反馈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
五、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不能及时交付认建认养对象的,期限顺延。
2.乙方违约不及时交付认养费用或不按技术规范建设养护的,甲方可终止协议并取消标示牌。
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后,认建认养生效。
六、其它有关说明:
1.乙方认建认养期满后,如不续签协议,甲方将摘除标示牌,取消绿地(树木)挂牌、冠名;如想继续认养可续签(同等条件下享有对原认建认养绿地树木的优先签约权)。
2.本协议未定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另作补充协议。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一份。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城市管理股)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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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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